校內收件至3月2日(二)~~109學年度第2學期原住民學業優秀獎學金,依成績核發。
***學業優秀獎學金:請學校審核符合資格者,將申請書及申請合格名冊(含相關證明文件)免備文逕寄(送)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本要點獎學金之學生須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
(三)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
*學業優秀獎學金:
*就讀國民小學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成績甲等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國民小學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2,000元
*申請學業優秀獎學金之原住民學生,應於開學後十日內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審查後,報主管機關複審,各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3月31日及10月15日前送交本署委託之承辦單位彙整,國立臺南海事教務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世平路一號)彙整,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逾期概不受理。
申請文件:
(一)申請學業優秀獎學金學生請檢附以下資料:
1、申請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2、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暨獎懲紀錄(或證明)。
**申請方式: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學生應檢附相關申請文件(附件三)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審查後併同申請表件及申請合格名冊(附件四),交由各主管機關複審。
**本獎學金申請所需檢附之文件,若為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與「學校承辦人職章」,爰此,學校承辦人亦需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以維護申請學生之權益。
**本次申請作業,不用另簽切結書,在申請書中已加註該項切結說明: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若有偽造不實情事,願負法律責任並繳回獎學金。
**有關本要點第2點申請資格中有關「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係指不得重複領取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其餘一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本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