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10日衛部照字第1111560345號函辦理。
二、旨案管理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管理要點更加周延,將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以下稱養成計畫)公費生應於入學時與該部簽訂契約及在學期間受領之公費待遇相關規定納入規範。
(二)考量衛生福利部公費醫事人員培育制度之一致性及強化在地養成公費醫師永續量能,自養成計畫第5期(111-115年)起,醫學系公費生服務年數比照該部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第二期),調整為10年。
(三)另因應在地進階護理人才之需求,增加專科護理師碩士公費生培育,爰於要點增訂專科護理師之公費待遇、訓練、分發及服務期間等管理事宜。
(四)通盤檢視及釐清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衛生局公費生管理實務上問題,如(牙)醫學系公費生專科醫師訓練年限6年是否包含展延訓練之年數、公費生違約賠償金額包含本部對於學校補助費之合理性等,一併修正。
三、旨揭修正要點公告於衛生福利部網站/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服務專區/地方養成醫事人員培育及返鄉服務業務/養成計畫公費生服務管理要點項下。